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刑事办案实务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为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4、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证明为人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独立多重发明。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并使用或披露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售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3、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所知悉,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4、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除此之外,凡达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